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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眼哥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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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唱好广州交流社区管理基本规定(2007年10月12日修改部分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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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被 四眼哥哥 执行置顶操作(2007-10-17)
唱好广州交流社区定位及社区管理默认约定:

本社区是一个网络虚拟社区。只要用户按正常程序注册并在社区中发表或回复文章,都等于默认承认并接受社区内一切管理规定,并愿意承担由社区管理人员执行的管理规定内容中的一切奖罚条款所产生的结果和影响。

社区贴子删除及帐户封锁的基本规定:

1. 凡被删除的帖子,只有一个理由:不合本论坛发贴要求。版主或管理员没有义务发送短信通知删贴原因、没有义务进行预先通知。若收到预先通知仍不知悔改或申诉被驳回者,所产生的一切责任由被删贴者自己承担。

2. 发起话题属于且不仅限于以下话题类型:

1)违反国家法律的话题

2)恶意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话题

3)政治宗教敏感话题

4)针对个人、团体、组织、学校的挑衅或攻击性话题

5)与事实不符或未经证实又影响重大的话题

6)破坏社区团结稳定的话题

7)含有不雅内容的话题

8)上级管理部门或相关部门要求删除的话题

9)网站管理人员认为有必要删除的话题

并主动参与其中的,立即屏蔽帐户(ID)并锁定/删除相关贴子,情节严重的将封锁帐户(ID)并锁定或删除相关主题,对帐户的处罚执行时间为至少一个星期。重复注册帐户(ID)施行对以上性质话题的一切形式的延续的,见一个封一个,并作封IP处理。

2. 社区原则上禁止在水区以外灌水。

一经发现违反本规定,即对用户处以一周以上的禁言处罚。

3. 在用户帐户名称中使用任何形式的粗言秽语,一经发现立即永久封锁帐户。恕不作另行通知。

4. 在文章中恶意使用粗言秽语的,屏蔽或删除相关贴子,对帐户的处罚执行时间至少为一天到一个星期不等。

5. 在签名档中使用粗口的,管理员可以直接修改其帐户资料信息中的签名档,使用红字进行警告。版主可以立即屏蔽该用户在该版面的相关贴子,并把该帐户报告给管理员或到社区办公室发贴检举。情节严重的可以屏蔽该帐户甚至对之进行帐户锁定,处罚执行时间至少为一个星期。

6. 在非广告专版发布广告的,包括且不仅限于小字报,受到用户或版主投诉或被管理员发现,视情节严重封锁该帐户一个星期或永久封锁,恕不另行通知,反复注册帐户施行相同行为者,见一个封一个并实行封锁IP段处罚。

7. 利用社区插件(包括且不仅限于社区银行)漏洞或测试期间以测试为目的的设置进行以下行为者:

1)任何形式的投机舞弊行为

2)对他人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者

3)扰乱社区经济秩序及一切数值平衡设置

无论其身份是管理员、版主还是一般网友,一经发现立即封锁帐户,请与社区内负责版务的管理员联系,等待清空及重新调整各项数值和社区权限,恕不作另行通告。

8. 利用社区程式漏洞或设置漏洞进行以下行为且并非已技术测试为目的者:

1)任何形式的投机舞弊行为

2)对他人利益构成严重威胁的行为者

3)扰乱社区经济秩序及一切数值平衡设置

一经核实,可联系社区管理员,清空及重新调整该用户各项数值和社区权限,恕不作另行通告。若身份为贵宾或一般注册用户,最高处罚可为封锁帐户一天到无限期;若身份为管理员、超级版主或版主,最高处罚可为立即以“营私舞弊”为名撤销当前职务并发布全社区总固顶公告。

9. 社区禁止任何用户使用历任国家领导人画像、名称及政党画像、名称作为用户名、头像及个人签名,若用户在接到管理员通知的规定时间内不修改相关资料,将被无限期封锁帐户。

10. 普通用户在发言中使用国家执政党名称及画像、国家领导人名称及画像发表言论的,管理员可酌情施行单贴屏蔽或按照对政治宗教敏感类话题的处理方法进行处理。

11. 如发现违反以上规定的贴子或帐户(ID),无论该帐户是一般用户、版主、超级版主还是管理员,都欢迎到社区办公室检举。检举的时候请列出违反规定的贴子的网址和违反规定的帐户(ID),管理员将根据管理规定酌情处理。

12. 对执行结果或本规定有任何异议可到【社区办公室】申诉,但社区管理员及版主没有义务处理每一宗申诉。

13. 欢迎对本规定提出一切修正意见和建议以逐步完善社区管理法则。请把相关意见和建议发表到社区办公室。只要有道理且可行的我们都将酌情采纳。

14. 特别声明:社区办公室禁止一切形式的灌水和版聊,凡在社区办公室灌水及版聊的都将被删除贴子,若是蓄意行为,将被屏蔽帐户(ID),情节严重者将被封锁帐户(ID),对帐户的执行时间为三天到一个月不等。

关于各版块特别说明:
  请各位会员按照各版面说明进行发帖,如发现不按版面发帖将无事先声明情况下被转移或删除。有任何问题请到【社区办公室】申诉

注:唱好广州交流社区拥有该规定的最终解释权
一个引领大家关注岭南文化既潮墟
本文来自: 唱好广州官方网站 http://www.c020.com
顶端 Posted: 2006-01-06 12:17 | [楼 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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